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我校教职工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促进科学研究、教改研究和服务社会迈上新台阶,大力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师资队伍创新能力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上级科研奖励有关政策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岗教师、技术人员。
第三条 科技奖励和资助的主要范围、类别:
1、科学成果奖励: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出版的著作奖励;授权职务专利及知识产权奖励;市厅级及以上获奖科研、教改成果奖励;应用技术成果转让与有偿服务项目奖励。
2、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科研、教改项目(课题)立项奖励与资助。
3、经学校认定的其他科研、教改项目和成果的奖励与资助等。
第四条 科研奖励与资助经费由学校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开支,科研处会同教务处、财务处负责管理科研奖励与资助工作。
第五条 论文、著作及专利奖励类别和标准:
类别 |
条 件 |
奖励标准 |
论文 |
在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并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
0.8万元/篇
(sci:1万元/篇) |
在学术会议、论文集、学术期刊增(专)刊等非正刊上发表并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的论文;在学术期刊正刊发表并被工程索引(E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或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
0.6万元/篇 |
在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所列期刊中发表的论文 |
0.5万元/篇 |
在我校认可、推荐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
0.4万元/篇 |
在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并被科学引文数据库(SCD)收录的论文;在学术会议、论文集、学术期刊增(专)刊等非正刊上发表并被工程索引(EI)、科学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论文;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集刊上发表的论文。 |
0.2万元/篇 |
著作 |
国家正规出版的专著。 |
0.6万元/部 |
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编著(纯编、纯译的除外)。 |
0.3万元/部 |
职务
专利 |
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
0.5万元/项 |
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 |
0.2万元/项 |
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
0.1万元/项 |
说明:1、我校教职工首位完成且学校为首位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论文不少于1版页面),按全额标准100%给予奖励;我校教职工为第二作者且学校为第二位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发表按奖励标准的40%给予奖励;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2、著作奖励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我校教职工为第一署名作者且非学校专项资金资助的;②学术专著和编著,理工类需15万字及以上,社科类需20万字及以上。
3、职务专利是指我校作为第一专利权人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申请人获得的专利。
第六条 职务专利和知识产权技术转让获得经济收益的,学校按实到帐户纯收入的70%给予专利知识产权发明人奖励,剩余30%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七条 应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获得经济收益的,学校按实到帐户的纯收入经费的60%给予项目组奖励,剩余40%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八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类别和标准:
奖励类别和标准详见下表。
获奖级别 |
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项) |
单位、人员位次奖励及比例 |
国家级政府科技奖 |
一等奖 |
40 |
1.我校为首位完成单位的:100%; 2.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且有校内人员在有效位次之内的:40%;
3.每项成果奖金由成果首位完成人按“公平、公正、透明”原则进行分配。 |
二等奖 |
20 |
三等奖 |
10 |
省部级政府科技奖 |
一等奖 |
8 |
二等奖 |
5 |
三等奖 |
2 |
市厅级政府科技奖 |
一等奖 |
0.8 |
二等奖 |
0.6 |
三等奖 |
0.4 |
说明:1、省部级政府科技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务院部委局设立的科技奖,省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
2、市厅级科技奖:山东省各厅局级单位(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教改成果奖项除外)、青岛市社科联设立的奖项等。
3、有效位次为获奖证书署名位次。
第九条 市厅级及以上科技项目(课题)立项奖励、资助类别和标准:
类别 |
级 别 |
奖励及资助金额 |
说 明 |
有资项目 |
国家级项目 |
学校按实到帐户经费1:1.5进行资助,科技类项目每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每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 |
1.学校对由科研处组织申报并获得各级政府或科技部门批准的各类计划项目且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我校教职工为主持人的项目进行资助
2.学校对由科研处组织申报并获得各级政府或科技部门批准的各类计划项目且我校为第二申报单位、有我校人员参与的,酌情进行资助。
3.课题组如在立项通知书、协议书或合同书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项目任务的,则视违规情节追回部分或全部学校资助经费。
|
省部级项目 |
学校按实到帐户经费1:1进行资助,科技类项目每项最高不超过6万元,人文社科类每项最高不超过3万元。 |
市厅级项目 |
学校按实到帐户经费1:0.5进行资助,科技类项目每项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文社科类每项最高不超过1万元。 |
无资项目 |
由科研处组织申报并获得各级政府或科技部门批准的各类计划项目且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主持人的项目,参照有资项目同级标准的80%进行资助,或按申报时上级要求的经费给予资助。我校为第二申报单位的项目,酌情进行资助。 |
校级项目 |
按科技类项目0.4万/项、人文社科和教改类项目0.3万/项给予资助。 |
第十条 同一科研成果(含论文、专著等)涉及几个奖项时,不重复奖励,奖金按最高奖项计发。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类奖励,每年发放一次(通常每年年初进行),奖励前一年度的科研成果。申报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著作及论文原件、检索证明、获奖证书原件等),各单位审查统一汇总报科研处,经科研处会同教务处、财务处核实,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在科研奖励与资助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规行为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奖励与资助,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黄海学院科技奖励和资助办法(试行)》(〔2013〕31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青岛黄海学院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