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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截止时间2022.05.10)
发布时间:2022-03-09浏览量:4380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市重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我委将组织开展2022年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认定产业领域

    主要围绕我市“十四五”时期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现代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

二、有关要求

 (一)申请单位需符合《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附件1)第五条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1)申请单位为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应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申请单位拟申报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应运行三年以上。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8%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工程研究中心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

(2)申请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凝聚一批高层次团队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注重工程研究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在外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进修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支持。

(3)申请单位应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积极参与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具有主持市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4)工程研究中心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12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8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

(5)拟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6)有规范的工程研究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7)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

  (二)按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各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申请材料的内容和真实性进行初审,择优推荐。每个推荐单位推荐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国家级区域类双创示范基地、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核心承载区可在上述数量基础上多报1家。中央、省驻青机构限报2家,市直企业限报1家,自主出具推荐函。

  (三)申报单位需编制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材料,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于2022年5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送交科研服务部501办公室,联系人:高老师,电话:83175768。

附件:附件下载: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科研服务部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