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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5-09-04浏览量: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47号)精神,严格执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函》(国评组函〔2021〕45号),充分调动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社科普及、决策咨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做好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工作制定如下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省社科奖),作为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全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最高奖,每两年颁发一次。

第三条 省社科奖评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奖励在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形成的学术成果。

第四条 设立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省评委会组成人选由省社科联提出,报省委宣传部审定。省评委会设立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对省评委会负责,分别负责省社科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评审组,从省社科奖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

监督委员会下设评审监督组、意识形态监督组。评审监督组对申请、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异议提出处理建议,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意识形态监督组对拟获奖成果、人员进行意识形态全过程把关监督,提出处理建议,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条 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奖办),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次授奖成果不超过5项,一等奖(含特等奖)50项,二等奖100项,三等奖150项。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每次表彰名额均不超过10名。

第七条 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成果,直接授予一等奖并推荐参评特等奖。

第八条 社会科学成果奖关注在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分众化精准化宣传普及方面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广泛社会影响,且基础与应用研究并重的学术著作、理论文章、科普作品、智库报告等。

基础研究。在本学科、本专业某一领域填补某项空白,或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新的建树,或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有科学独到的见解,对学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应用研究。在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上有创见,对党委、政府决策具有重要资政价值,为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发挥积极作用,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科普作品。广泛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透彻解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成就,深入普及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与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科学性、知识性强,通俗易懂,深受读者欢迎。

翻译论著。符合版权规定,体现原著原意,对研究我国、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古籍整理。翻译、注疏准确,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在史料史实考证上有新发现,或纠正此前讹脱。

志书、教科书、工具书。资料翔实可靠,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特征,正确解释或者反映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对科研和现实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九条 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授予申报提名时已年满60周岁(含),科研成果丰硕,为学科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人员,同时须获得过5项(含)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其中至少有1项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第一作者)。

第十条 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授予申报提名时年龄在39周岁(含)以下,重点关注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正式出版、发表、完成过5项(含)以上重要科研成果,对学科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人员,同时须获得过至少1项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第一作者)或者至少2项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第一作者)。


第三章  申请、评审和授奖


第十一条 省社科奖实行申请制,申请方应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提出授奖申请,通过省、市、高校社科联报送省评奖办。

第十二条 凡人事关系隶属省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或与上述单位签署聘用协议且在协议期内人员及其社科研究成果(成果署名单位为我省有关单位)均可申请参加省社科奖评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组织申请将不被受理:

(一)作品或成果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悖,存在意识形态问题;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省社科奖评选活动;

(四)在职副厅级(含)以上领导干部,除编制在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不得申报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

(五)已获省部级(含)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得申报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六)已获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十四条 申请方须对科研诚信作出自我承诺,报送方须审核确认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申报者本人须对有无意识形态问题做出承诺;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要对意识形态问题把关并出具审核意见;评审专家承担学术评价和意识形态把关的双重职责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申报成果名单、拟获奖名单进行公示,接受意识形态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覆盖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各领域的省社科奖评审专家库并建立入库专家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符合学术规律的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提高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评审专家应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活动,不得泄露评审情况。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优秀成果奖采取初评、复评、终评等程序进行评选。

初评阶段,采取线上匿名方式开展评审,委托省外专家根据评奖标准独立审读打分,按最终获奖数和入围成果数1:3左右的比例确定入围复评的成果名单。

复评阶段,采取集体评审形式开展评审,抽取省内专家根据评奖标准独立审读打分,按照1:1.5比例确定进入终评阶段候选名单。

终评阶段,评审专家通过投票确定各学科组一二三等奖拟获奖名单,并从一等奖拟获奖名单中确定特等奖候选名单,从中推选确定特等奖拟获奖名单。

第二十条 突出贡献奖、学科新秀奖采取初评、终评等程序进行评选。初评阶段,从政治素质、学术品德、科研成果、工作业绩、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选,按照1:1.5比例确定进入终评阶段的名单。终评阶段,综合评议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名单复核,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提交省评奖办。

第二十二条 省评委会根据省评奖办提交的评审委员会获奖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监督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意见,并按程序报省委宣传部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向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奖的奖励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著作类成果,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文章、智库报告类成果、社科理论普及网络作品等成果,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7千元。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奖励1万元;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奖励1万元。

第二十四条 突出贡献奖、学科新秀奖奖金由获奖个人所有;优秀成果奖奖金由获奖个人按照成果贡献大小或者协议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省社科奖奖金。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获得省社科奖的情况应当载入获奖人员人事档案。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奖申请、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个人、组织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书面异议的,省评奖办应当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奖评选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评奖办应当对提名者、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情况进行审查,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禁止使用省社科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宣传省社科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客观、适度、严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 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社科奖的,由省评奖办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社科奖申请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评奖办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建议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其他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社科奖申请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评奖办给予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并建议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违反省社科奖评审工作纪律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社科奖的,由省评奖办报省政府、省委宣传部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参与省社科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不宜公开的成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评奖办负责解释,省社科奖的申请和评审等工作方案由省评奖办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25年9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