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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科研平台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8浏览量:38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与地方经济发展有机融合,依据各级平台建设与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培养人才的基地,是对外开展科技合作、学术交流、实施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的载体,也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科研平台建设应以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山东省标志性产业链、中心城市和城市群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为根本遵循,以满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整合校内外人才、技术、条件、资金等创新要素,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建设。

本办法中的科研平台包括依托我校建设的各级各类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基地、新型智库、与地方政府(或企业)共建的以研发为重点的研究院(所、中心)等,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平台。

学校科研平台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目标管理、成果导向,实施“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建设和管理职责

科研服务部是科研平台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科研服务部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要求,制定我校科研平台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支持依托院部(单位)做好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的申报、建设、运行、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三)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审批,设立科研平台专项经费,保障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依托院部(单位)是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院部(单位)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科研平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本院部(单位)科研平台的申报,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平台进行论证,对新平台的从业人员、项目等进行意识形态审查;

(三)为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条件保障,负责所辖科研平台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一)科研平台负责人是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撰写所承担科研平台的申报材料和计划任务书,协助做好科研平台的申报、论证、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二)科研平台负责人应发挥学术带头作用,组织各创新团队高效开展协作攻关,根据建设目标有序开展建设工作;

(三)科研平台要全面服务于学校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成果产出与转移转化等,并积极向在校师生开放。

第三章 申报、立项、建设与验收

科研平台的立项申请需符合平台申报条件。学校积极鼓励各院部(单位)围绕区域产业发展需求,跨院部、跨单位、跨学科及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进行科研平台申报;

科研平台申报和审批程序:各院部(单位)按照科研平台申报要求认真组织撰写申报材料,经院部(单位)论证后,报送科研服务部,科研服务部组织专家对科研平台进行评审、推荐、立项;

十一 科研平台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依托院部(单位)应按照计划任务书(申报书)的建设内容和期限,做好平台的建设工作;

第十 科研平台建设期间,有关调整和变更的规定如下: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建设内容、目标任务、有较大调整或需变更负责人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校级科研平台原则上不得调整和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所在院部(单位)审核论证后报科研服务部审批。

第十三条 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验收,按照平台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校级科研平台的验收由科研服务部统一组织,主要审查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及建设成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 科研平台的仪器设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符合开放条件的,要按规定做好对外开放工作;

第十 加强科研平台的知识产权管理,重视学术诚信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平台工作人员在科研平台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均须署名科研平台的名称;未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科研平台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十 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年度考核、中期检查,按照平台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校级科研平台的年度考核由平台依托院部(单位)统一组织,相关考核材料报科研服务部审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予以撤销,并视情况追回相关建设经费

第五章

十七 对于被多个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同一科研平台,专项管理运行经费就高,但不重复拨付。校级科研平台经,获批为上级平台的,按照上级有关标准匹配建设经费。

十八 本办法与上级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 本办法由科研服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