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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制造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20浏览量:784

教学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尽可能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二、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三)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四)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发货、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三、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可免予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二)经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三)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四)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一)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由于疏忽或某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

五、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且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六、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二)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损坏后虽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四)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应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五)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可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或免予赔偿。

(六)对两用物资(如照相器材、电视机、录像机、计算机及其外设等)的赔偿,在保证不低于原设备性能的前提下按现行市场价赔偿。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价赔偿。

七、赔偿处理权限

(一)单价3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二)单价3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学院主管领导与教务处协商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学校主管副院长审批后执行。

八、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九、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分别由实验人员、实验室负责人赔偿。

十、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青岛黄海学院报损报废报失审批表》,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处理。